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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将率先为保护农民工权益立法

日期:2006-7-24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点击:
 

  
  

  
  本报郑州7月22日电 张惠君 井长水 欧阳宇航 记者从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已起草完毕,从21日起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据悉,专门以地方性法规立法保护农民工权益,这在全国范围内还是首次。

  据介绍,为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条例》(草案)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等方面,对农民工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草案)规定,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进城务工就业人员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农民工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劳动关系或合同有争议时,倾向农民工一方。用人单位和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理解为准。如果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农民工的解释。

  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清偿。《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致使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工资被拖欠的,用人单位承担清偿的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每月至少一次向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条例》(草案)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户都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各类保险,缴纳各项费用。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从事个体经营的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可以以灵活方式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务工就业地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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