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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出台《意见》要求司法行政职能为农村服务

日期:2006-4-17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点击:
 

  
  

   本报讯,司法部近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意见确定了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四项主要任务:

  一是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作用,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意见要求,要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力度,对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中侵害农民权益,五保户和低保户等社会保障以及残疾人救助、灾害救助等方面纠纷,赡养、抚养类家庭纠纷,交通、医疗事故等人身伤害案件,关系到农民群众利益的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案件等,千方百计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援助。

  二是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意见要求,要重视和发挥好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是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为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服务。

  意见要求,要制定适合农村基层干部特点的法律学习培训规划,重点抓好农村党员干部,特别是“两委”干部的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

  四是积极为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要结合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要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加强对用工单位和农民工用工中介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责任编辑: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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